2024-03-28
知識產權是個人或集體對其在科學、技術、文學藝術領域里創造的精神財富依法享有的專有權。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由于全球科技、經濟的飛速發展,知識產權保護客體范圍和內容的不斷擴大和深化,不斷給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理論研究提出嶄新的課題。而知識產權的概念是有關知識產權立法活動、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的基礎,是一個必須明確的問題。因此,知識產權不但仍舊是一個動態發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領域,我們對知識產權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隨著對其他問題的研究將不斷澄清知識產權領域的一系列理論問題,并指導知識產權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實踐,使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理論逐步建立和不斷完善起來。
概括地說,我國知識產權學術界對知識產權的定義主要有三種觀點:
(一)、范圍說或列舉說。知識產權概念的范圍說或列舉式說,源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2條(8)款,又被對世界經貿影響力更大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 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條所重復。上述兩個國際公約對知識產權劃定的范圍,是當今世界各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為止,多數國家的法理專著、法律,乃至國際條約,都是從劃定范圍出發,來明確知識產權這個概念,或給知識產權下定議的。
按照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2條(8)款規定的知識產權定義,知識產權包括下列權利:1、與文學、藝術及科學作品有關的權利,即版權或著作權。2、與表演藝術家的表演活動、與錄音制品及廣播有關的權利,即鄰接權。3、與人類創造性活動的一切領域的發明有關的權利,即專利權(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和非專利發明的權利)。4、與科學發現有關的權利。5、與工業品外觀設計有關的權利。 6、與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商號及其他商業標記有關的權利。7、與防止不正當競爭有關的權利。8、一切其他來自工業、科學及文學藝術領域的智力創作活動所產生的權利。trips協議第一部分第1條2規定本協議知識產權是指本協議第二部分第1至7節中所包括所有權利,即1、版權與鄰接權;2、商標權;3、地理標志權;4、工業品外觀設計權;5、專利權、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7、未披露過的信息權。根據上述國際公約給知識產權下的定義,知識產權是指發明、發現、作品、商標、商號、反不正當競爭等一切智力創作活動所產生的權利。
(二)、概括說。我國不少學者采用以概括式的方法對知識產權進行定義。如高等學校法學統編教材《知識產權法教程》所下定義為:”知識產權指的是人們可以就其智力創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又如《知識產權法詳論》對知識產權的定義是指知識產權所有人對其從事智力活動而創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權利;再如《知識產權侵害賠償》中使用的知識產權概念,是指智力成果的創造人依法享有的對其智力成果的權利和工商業活動中商業標記所有人對其商業標記的權利的總稱,包括工業產權和著作權。
(三)、無形財產體系說。近幾年來,有的學者認為以知識產權名義統領下的各項權利,并非都是來自知識領域,亦非都是基于智力成果而產生,知識產權的“知識”一詞似乎是名不符實。因此該學者建議,參照無形資產的類別,在民法學研究中建立一個大于知識產權范圍的無形財產權體系,以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質形態(包括知識經驗形態、商業信譽形態、經營資格形態)所產生的權利。該無形財產權包括創造性成果權、經營性標記權和經營性資信權等3類權利。
由于國際經濟、文化交往的發展,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受到了空前的沖擊,知識產權法律關系也日益國際化,主要表現在主體、客體和內容方面都含有大量的涉外因素。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依知識產權法確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包括個人、集體、法人、合伙等,從國際交往來看既有內國人又有外國人。外國人在內國以及內國人在外國享有知識產權的現象已十分普遍。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知識產權關系主體間權利和義務指向的對象。知識產權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權(商業商標、服務商標和制造商標)。工業產權是個廣義的概念,它不僅包括工商業本身而且還包括農業、采掘業以及交通運輸業等。另一類是著作權,亦稱版權,主要包括作者對文學、藝術、音樂、攝影、電影、電視、計算機軟件等方面的專有權,以及由此派生出來的鄰接權。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主要是國內立法(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也有國際條約。從法律的角度看,知識產權具有以三個特點:
1、專有性,專有性亦稱獨占性或壟斷性。
2、時間性,它是指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有一定的保護期,過了有效保護期,這種專有權就終止了,這種智力成果就變成了人類社會的共同財富。
3、地域性,它是指依某一國法律而取得的某一專有權,只在該國境內有效,受該國法律保護,在其他國家無效,其他國家沒有保護的義務,除非有條約規定。